新取得土地須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買賣、繼承、或贈與等原因,所有權人已變更,即使取得土地後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今年適逢假日,延長申辦期限至9月23日),重新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超過期限才提出申請,只能從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局呼籲,為免權益受損,請民眾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或0800-000321洽詢。

更新日期:108-07-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