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應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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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應如何代徵證券交易稅。該局說明,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規定由代徵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人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否則一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尚須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1倍至10倍之罰鍰,民眾不可不慎。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108-07-1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