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部土地,均至稅捐處申報,再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報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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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詢問,是否全部土地更名,均要至稅捐處申報辦理。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依規定應向本處申報,惟繼承土地、信託土地、判決塗銷並回復所有權土地、共有土地分割,分割後各所有權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等,免至稅捐處申報,直接至地政事務所辦理。

該處並表示,上開土地名義變更,雖直接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惟要提醒民眾,土地不論何種原因變動,只要名義一旦變更,如要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審認核准,當年度才能按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以確保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8-07-1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