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未繳契稅即辦妥變更登記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亦屬買賣之一種,民眾仍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指出,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未報繳契稅即辦妥產權變更登記,而有匿報或短報應納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檢舉,因而發生漏稅者,除了要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按應納稅額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不因地政機關處理不當,未依規定憑繳納契稅收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而有所影響。

 

該處呼籲,向法院標購房屋者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因發生漏稅情事而受處罰。

更新日期:108-07-1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