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拆除改建,地價稅是否仍可適用自用優惠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申請並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該地上房屋拆除改建時,在新建房屋施工期間尚未領到使用執照前,戶籍仍設原處未遷移,仍准予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拆除改建之前未申請或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於拆除改建期間是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原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房屋拆除改建,並與其他土地合併,合併後取得之土地面積增加部分,於施工期間亦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新建房屋建築完成後,合併後取得之持分土地面積增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仍可檢附證明文件,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天(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如果您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歡迎撥打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7-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