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依應繼分繼承遺產者,免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之應繼分繼承遺產者,可直接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即繼承人間若未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可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繼承人間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則無論是否依應繼分繼承遺產,仍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就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動產之部分,按協議時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需洽詢相關訊息,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7-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