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不得遷出原申辦之戶籍,否則會被註銷免稅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申請復查,其所有車輛係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前經本局核准免稅在案,為何近日又收到稅單。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照顧身心障礙人士,對於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所使用的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該身心障礙人士,本身領有駕駛執照者,每人以1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而無駕駛執照者,可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的車輛提出申請。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之稅額新臺幣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2人非屬同一戶籍地址,縱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仍不符合免稅條件,稅捐稽徵單位基於愛心辦稅,以公文通知車主;若在1個月內將戶籍遷回者,其戶籍遷出期間准免予補徵使用牌照稅。至於經通知後戶籍遷回再度遷出者,稅捐稽徵單位即自再遷出之日起予以補稅。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8-07-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