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後即不再適用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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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已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自用住宅用地、停車場用地、工業用地…等),其所有權只要一經移轉,該優惠稅率即不再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並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新所有權人如於8月31日前取得前開土地,因土地移轉後,立即不再適用優惠稅率,所以新所有權人當年度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若係於9月1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因新所有權人並非當年度之納稅義務人,所以隔年度才開始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處提醒您,取得原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欲重新適用優惠稅率,須於每年9月22日(今年因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更新日期:108-07-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