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車輛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應列入年度所得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購買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所領取貨物稅退稅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於查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單位接受汰舊換新車所領貨物稅退稅款,有未列入取得年度申報其他收入,致漏報當年度所得,除依法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呼籲,各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要記得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羅課長彩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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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7-09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