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工廠用地不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關工廠以部分廠房兼營觀光服務,利用原有廠房及附屬設施,轉型美化改作觀光等「服務」功能,與一般商業使用並無不同,該供作觀光服務部分之土地,已非供「生產製造或加工」使用,自不符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已轉作其他用途,非供「生產製造或加工」使用,記得主動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未主動申報,嗣後經查獲者,除須補繳稅款外,還會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裁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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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7-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