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信託移轉受託人仍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原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以信託方式移轉予受託人,於信託期間將其管理及得處分之土地作工廠使用且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可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該信託移轉土地係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符合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規定,均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能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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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7-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