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之農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沙鹿區吳先生詢問有一筆農地要贈與妻子,是否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間因贈與移轉土地,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納稅義務人得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課徵」並不代表免稅,只是延後繳納;該土地於日後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若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則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項申請適用。

  此外,該局提醒民眾,申請不課徵之土地,若未來公告現值大幅調漲,再移轉土地時可能需適用較高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提出申請前,應仔細評估。

  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7,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7-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