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遺失未至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仍需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牌遺失報案後仍請至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才不會繼續課徵使用牌照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除有其他規定外,皆應繳納使用牌照稅。車牌如已遺失除向警方報案外,請持報案證明單等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使用牌照稅將計徵至辦理註銷牌照前一日。另外提醒您,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如欲繼續使用該車,請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如不再使用,亦請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8-07-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