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離島當地領照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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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按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2400CC以上者,不在此限」。而有關小客貨兩用車引擎總排氣量不論是否超過2400CC,如其確實在離島當地領照使用者,亦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提醒車主,離島免稅車輛如託運至本島使用,則不符「當地領照使用」之規定,依法應繳納使用牌照稅。離島免稅車輛如已不符免稅要件,或欲放棄免稅優惠,可逕向本局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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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7-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