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移轉證明書,免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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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移轉證明書,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該局指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稱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納稅義務人持法院核發之不動產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並非拍賣人及拍定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所書立,並不具有契約性質,故免貼繳印花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房屋稅科洽詢,電話:7338086#234。

更新日期:108-07-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