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執行標的除了現金,尚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執行標的不限於欠稅人之現金,依法只要欠稅人之名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都可以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如納稅義務人經濟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可主動向案件管轄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

  如您對欠稅案件之執行有須瞭解事項,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7-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