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各項給付免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各項給付,其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
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上開給付屬免稅所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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