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不能減除被繼承人重劃費用及減徵40%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經重劃後第1次移轉,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除了重劃費用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外,查定稅額還能減徵40%的土地增值稅;但是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則無上述兩項優惠。

該處進一步說明,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因繼承也是一種移轉方式,繼承取得土地是以繼承開始時的土地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已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已非重劃後第一次移轉,除了不能減除被繼承人所支付改良土地費用(重劃費用)外,也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

更新日期:108-07-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