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懸掛他車被查獲應處2倍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因車子突然故障,無法上路,暫時將車牌懸掛其它車輛使用,為何收到裁處書還罰了使用牌照稅額的2倍呢?

  該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每輛車皆有其專屬車牌,倘民眾貪圖一時便利,將車牌揭下移用至其它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不論該車是否已繳納使用牌照稅或是免稅車,皆應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車輛之牌照不可隨意揭下移用、轉賣,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07-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