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無囤貨,以住家登記營業處所者,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住住家使用的房屋作為網路銷售貨物的營業登記場所,如實際交易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營業使用,其房屋稅可繼續依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

  該局說明,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課徵之;而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雖從事網路交易,但房屋部分面積供作辦公室或堆置貨物倉庫等營業使用,應最少依該樓層面積的六分之一,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8-07-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