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取得公司股票之時價超過其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其他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多起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公司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個人依公司所訂之認股辦法認購庫藏股,卻未依規定申報其他所得,經稽徵機關補稅處罰,請所得人注意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員工參加國外總公司認股計畫取得外國公司股票及國內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員工取得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員工之其他所得。公司員工參加認股計畫或員工認股基準日係在96年1月1日以後者,均應確實依法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於95年12月與A公司訂定認購該公司庫藏股之協議書,甲君以每股22元價格認購65,000股,於96年1月29日取得所認購之庫藏股票,當時股票收盤價為32元,則甲君應按股票取得日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32-22)×65,000=650,000元,計入取得年度之所得額。該局發現納稅義務人未將取得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後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所得時,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法二科邱雅惠 分機:1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