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同時辦理分割及交換,房屋稅與契稅如何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詢問甲、乙兩兄弟持分共有房屋乙棟,因房屋重新整修,將原有房屋分隔成A、B二棟房屋,並分別由兄弟二人各取得一棟(甲取得A棟、乙取得B棟),詢問該二棟房屋可否分別設立房屋稅籍?又應如何報繳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之課徵應以整棟為課稅標的,同一門牌號碼之整棟樓房為同一人所有,各樓層自應合併設立稅籍核課房屋稅。但一人同時擁有大樓內數戶房屋,或一人擁有相鄰之數棟房屋,則不論各棟(戶)房屋是否各別辦妥所有權登記,均准予分別設立稅籍核定徵免房屋稅。故房屋分割後,可供獨立使用並具獨立出入口者,可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分隔成二棟後,A、B二棟房屋之所有權仍維持甲、乙二人原持分共有關係者,無需報繳分割契稅。但如於分割稅籍後,甲取得A棟房屋,乙取得B棟房屋,則屬各共有人間以其共有持分互為交換取得各宗不動產產權,應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交換契稅,所稱「承受部分」,應不包括交換後取得不動產之原持分部分在內。

更新日期:108-07-0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