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規定,車輛所有人死亡,繼承人應於1年內辦理繼承過戶手續,如超過1年未辦理,監理機關將註銷其牌照。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死亡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如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將依民法規定以繼承人為受處分人,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徵牌照註銷日至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要繼續使用註銷牌照之車輛,應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繼承過戶並重新領牌;如不再使用,也要辦理報廢手續,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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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7-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