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旅宿業於客房內設置視唱設備供房客使用,不論有無額外收取費用都要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旅宿業者(商務大飯店、溫泉會館、汽車旅館)於客房內或其營業場所,提供具伴唱功能之視唱設備供房客娛樂,不論收費或免費均比照視聽KTV(卡拉OK)娛樂業者,應課徵娛樂稅,並於事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有些旅宿業者為了增加賣點,會在其營業場所或客房內,提供具伴唱(卡拉OK)功能之視唱設備供旅宿客歡唱娛樂,按卡拉OK係視聽歌唱之一種,係屬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不論有無額外收取費用,都應課徵娛樂稅。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營業人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如違反前開法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同法第14條也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了追繳稅款外,也會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如果仍有不清楚或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該局菸酒消費稅科洽詢,電話:08-7338086轉583。

更新日期:108-07-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