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修正「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條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因應菸稅調漲,增加菸品走私誘因,財政部為鼓勵民眾踴躍檢舉不法菸酒案件,特別修正「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適度提高檢舉人獎勵金,另考量檢察官基於監督與中立角色,不宜領取查緝私劣菸酒案件獎勵金,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鼓勵民眾踴躍檢舉,並考量實際貢獻出力程度及承受之風險,提高檢舉網路以外違規菸酒案件之給獎比率,由現行20%提高至30%;增訂吹哨者條款,對檢舉人為違法業者現職或離職員工者,提高給獎比率,由現行20%提高至45%,每案最高金額以新臺幣600萬元為限。(修正條文第3條)

二、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檢察官不應領取辦案獎金之決議,並基於檢察官立於監督與中立角色之考量,增訂檢察官不得領取查緝私劣菸酒案件獎勵金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之1)
三、定明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發現違規菸酒案件,不適用本辦法之檢舉人獎勵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10條)
此外,因菸酒專賣制度業廢除多年,已無本條所稱之本法施行前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裁判確定之違規菸酒案件需適用,爰於本次修正刪除。

前揭辦法修正內容,已刊登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s://www.nta.gov.tw)之「最新消息」,歡迎民眾查詢利用。

 

更新日期:108-07-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