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收取健保部分負擔醫療費非印花税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對象收取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繳納印花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包含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收租簿、收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按4‰繳納印花稅,醫療院所開立銀錢收據亦為印花税課稅範圍,但收據所載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之費用因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得自該收據總額中扣除後,再計算應納之印花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若憑證數量繁多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辦印花税彙總繳納,並運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按期繳納印花税,省時又方便。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8-06-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