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完竣後,應依規定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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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了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及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土地,如作農業用地使用,則可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外,其餘都應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以課徵田賦,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係指道路、排水系統、自來水、電力等4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倘前開設施皆全部建設完竣,即未符合課徵田賦的規定,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該局特別強調,如果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為住宅區、工業區及商業區等,並且公共設施已完竣,雖實際供種植蔬菜、稻米等農業使用,仍必須改按適用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或 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6-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