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後,應於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反映房屋早已拆除,怎麼還會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呢?經瞭解係納稅義務人於拆除房屋後,並未向稅務局申請註銷房屋稅籍,所以才會收到房屋稅單。

  該局進一步指出,房屋拆除,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者,除非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等),否則僅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房屋稅是按月計算稅額,房屋如有拆除情形,應儘速申報註銷稅籍以維護自身權益。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6-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