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之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准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王小姐致電高雄市稅捐處詢問,其因離婚對夫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需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稅捐處表示,夫妻離婚其中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准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王小姐對夫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離婚登記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應於雙方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才得適用訂定文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計徵土地增值稅的標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則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原地價的認定,以其配偶取得該土地之原規定地價為前次移轉現值計算。是以,提醒民眾倘遇此情形時應注意申報期限。

更新日期:108-06-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