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長時間不使用,可辦停駛省荷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市民林先生來電詢問,因出國期間不使用車輛,是否不課徵使用牌照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恢復使用時其應納稅額,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之。

 

所以,民眾如出國或其他因素,而長時間不使用車輛,可到監理(站)所辦理停駛,該車輛之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即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如已繳納全年度使用牌照稅,稅捐處將主動辦理退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也就是停駛務必到監理(站)所辦理完成停駛手續後才生效,如果沒有辦理停駛手續,仍然視為繼續使用,還是須課徵使用牌照稅。

稅捐處貼心提醒,車輛停駛期限最長為1年,復駛時,仍須到監理(站)所辦理手續,如停駛期間超過1年牌照將被註銷,且須特別注意車輛停駛期間不得行駛公共道路或將車輛停放路邊,否則將因違法而須補稅及處罰。

更新日期:108-06-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