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向稅捐機闗增設正確通訊地址,稅單投遞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迭有民眾反應,因工作或實際未居住於戶籍地等種種因素,而未收到稅捐處寄送的繳稅通知,直至收到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文書才知道有稅捐未繳納,還被加罰15%滯納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戶籍地址是法定住所,因此稅單投遞原則以戶籍地址為主,如果民眾未居住於戶籍地,可向稅捐機關申請增設通訊地址為意定住所,稅捐機關將會優先以通訊地址寄送稅單。

 

該處進一步說明,增設通訊地址是希望民眾可以確實收到稅單如期繳稅,然實務上經常發生即使依民眾申請寄到通訊地址,仍會因為無人接收而被寄放在郵局,或是被郵局以「查無此人」、「遷移不明」等理由退回的情形,這時稅捐機關因無從知曉其他通訊地址,只能以戶籍地址重新寄送,縱郵件仍因無人接收而被寄存在郵局,亦生稅單送達法律效果。

 

該處呼籲,為確保民眾自身權益,實際未居住於戶籍地或增設之通訊地址有變更者,請即時告知稅捐機關更新稅單應送達處所,以免被罰,造成荷包失血,不得不慎。

更新日期:108-06-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