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已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惟經查獲漏報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者,仍會遭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雖已自行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惟如經稽徵機關依有關資料查獲短漏報所得證據確鑿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為醫院醫院負責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自行申報該醫院執行業務所得,惟管轄稽徵機關依該醫院95年度申報使用自製憑證印花稅總繳申報表,查獲甲君短報醫務收入,經核算短報所得金額後,除依法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甲君就裁處罰鍰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籲請執行業務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實際發生之收入及費用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否則一經查獲短漏報所得確鑿者,除補稅外並將處漏稅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二科范海順 分機: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