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停駛之車輛停放於路邊,遭查獲時將會補稅並裁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沙鹿區的陳先生的汽車已至監理單位辦理停駛,目前停放於自家附近之路邊,因違反交通規則被照相開單,沒想到繳完紅單不久,又收到稅務局寄來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所謂使用公共道路包含行駛道路、路邊停車等情況。陳先生將已辦停駛的車輛行駛到公共道路邊停放,如被查獲亦會補稅並裁罰。

  使用牌照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分機40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6-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