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與「土地增值稅自用」大不同,報您知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林君以為要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須該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才可以,發現民眾將地價稅自用與土地增值稅自用誤解了。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依稅法規定,應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繼續適用。林君必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例:地上房屋必須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外,尚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當年度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並說明,出售土地,如要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要查明是否未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出售前1年內地上房屋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外,並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與該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並不劃上等號,故持有土地如原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於出售土地時,符合前開審查要件,是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08-06-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