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如果用法院和解筆錄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憑證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做成之和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若民眾是持法院判決書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契據非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ㄧ致而書立,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則無須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6-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