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即使實際居住該地,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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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名下所有土地原是自用住宅用地,後來因子女就學需要將戶籍遷出,近日收到本局通知自108起要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陳小姐主張實際上仍居住該地,只是單純就學學區的問題,所以,才會將戶籍遷出,可以再恢復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陳小姐即使實際居住該地,仍不得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提醒,民眾若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辦理戶籍遷移時,至少要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該戶籍,以免因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喪失享受優惠稅率的權益。

更新日期:108-06-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