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應改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如果是領有合法農舍執照,確實作農業使用,可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免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農地清查作業持續進行中,如果農地變更非作農業使用,核無課徵田賦之適用。實務上常發現土地因農舍增建、建鋪設水泥地、搭建工廠或供倉儲場所使用、或建築與農業使用無關之景觀設施以致於被改課及補徵地價稅。

該處呼籲土地所有權人不可以擅自於農地增建與農業使用無關之設施,否則將因被改課地價稅增加租稅負擔,影響自身權益。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6-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