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資訊報你知!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遭法院拍賣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且被拍賣人未曾享受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者,可於收到通知輔導函次日起30日內,檢附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被拍賣土地上之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被拍賣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證明文件為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勘測成果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及戶口名簿影本相關證件。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如有應退還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份,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債權,若有剩餘時才能退給被拍賣人。如收到通知輔導函次日起30日內未提出申請者,依法將不得申請。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06-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