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出國,未依法申報有漏稅者,仍應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出國,在申報期間過後返國,致未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應納稅款者,除須補徵應納稅額外,仍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鄧君於97年度辦理退休,並於同年4月出國,至98年8月始返國,未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本局查得該年度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除須補徵應納稅額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不能以出國而免除應申報之義務,納稅義務人不得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法二科張謙耀 分機:1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