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已辦理結算申報,但發現有短報或漏報所得時,應如何補救?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於108年5月31日截止,已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已在規定期限內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於申報期限後始發現有短報或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需加計自108年6月1日起至補繳日止該期間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限後,發現部分所得或內容遺漏,需補報或更正時,請重新填寫一份完整申報書(含前次已申報資料),如重行計算後有應補繳稅款,請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到代收稅款的公庫補繳稅款後,在申報書空白處註明第O次申報及原申報書收件編號、日期,再將自動補報申報書、繳款書及有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補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時,應儘速依前揭規定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更新日期:108-06-2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