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拍賣,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遭法院拍賣時,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會發函輔導民眾,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請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及戶口名簿影本相關證件,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又如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以89年1月28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等要件者,可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增稅、以89年1月28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土增稅。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收到通知輔導函次日起30日內,未提出申請者,不得適用農地不課徵土增稅。如經申請核准後有應退還稅款時,將由稅務局交由法院重新分配,非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8-06-2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