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秘笈報您知~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申請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小姐來電詢問,因繼承取得一筆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在租稅上有無相關優惠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私人所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道路用地、機關用地、公園用地等),地價稅核課方式有下列幾種:

1、如果作建築使用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2、如果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或屬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3、如果仍作農業使用,可申請課徵田賦。

4、其餘均按千分之6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但是民眾自家門前的空地,雖然作為巷道使用,而且無償提供他人通行,如屬建築相關法令規定,必須預留之法定空地,則不符合減免地價稅之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現在就把家裡的地價稅稅單拿出來看一看,自己的土地如有符合減免地價稅或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情形,可於開徵40日前,即108年9月22日前(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8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或減免。

如您對其他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更新日期:108-06-2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