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須按核定規劃使用,始符合千分之十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大甲區的陳先生來電詢問:「我的土地是工業用地,只是在原址擴建廠房,為什麼收到補徵以前年度的地價稅稅單?」經地方稅務局說明,原來陳先生增建的廠房未取得合法工廠登記核准,即屬「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用地的地價稅係採累進稅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工業用地或經政府核准工業、工廠使用的土地,必須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才能適用千分之十的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確保地價稅課稅公平,按工業用地稅率課稅的土地均列入每年清查重點。若土地已變更用途或未按核定規劃使用,地主應儘速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若經查獲,將補徵稅款並處罰。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6-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