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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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行使上述請求權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稅務局提醒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性質為債權請求權,非取回請求權人原有之財產,應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15至718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更新日期:108-06-19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