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應否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高雄市稅捐處接獲民眾張先生詢問,其自費於承租之土地上興建房屋,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契稅。

 

稅捐處表示,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倘以土地承租人本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因此本案張先生無需為起造之房屋申報契稅。惟如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者,則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稅捐處並提醒民眾如須申報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受罰。倘有疑問可透過1999高雄萬事通智能客服或致電稅處詢問。

更新日期:108-06-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