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收取團費所書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免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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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參加旅行業者舉辦之旅遊,由旅行業者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8-06-1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