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與房屋稅,節稅報您知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地價稅是否與房屋稅相同,一個人可享有3間房地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條件為何及是否有申請期限?

財稅局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與房屋稅自住用稅率適用情形有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所有土地,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且地上房屋除須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外,尚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條件,經申請核准後始可適用(一般稅率最低為千分之十,自宅優惠稅率為千分之二)。

房屋稅與地價稅不同,房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所有房地,可申請戶數為「三戶」,須符合無出租,實際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始可申請按自住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提醒您,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期限為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經申請核准適用後當年地價稅始可適用;房屋稅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本局或所屬三分局申報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8-06-1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