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使用費」與「使用牌照稅」大不同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以為燃料使用費之主管機關為稅捐稽徵機關,來電要求補發燃料使用費繳款書,或誤以為使用牌照稅重複發單等情形,經了解才發現民眾將燃料使用費與使用牌照稅混淆了。

該處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性質並不相同,使用牌照稅是稅捐,主管機關為稅捐稽徵機關,一般車輛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營業用車輛則分上下期徵收(上期開徵期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開徵期間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提醒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未收到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單,可就近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或監理所(站)申請補發;而汽車燃料使用費係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徵收,作為公路的養護、修建與安全管理之用,是屬於行政規費,係於每年7月1日由監理機關開徵。因此,如您對汽車燃料使用費有任何疑問,應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查詢,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更新日期:108-06-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