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之停車位登記編號後調 換位置,如權利範圍不變,免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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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在同一棟大樓內不同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的停車位,且已辦理編號登記者,嗣後其相關所有權人互為交換分管使用位置,如果該交換車位持分權利範圍不變,係屬於停車位編號的變更登記,尚非屬建物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應免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位交換若持分權利範圍之比率有所變動時,其持分比率增加的一方,仍應就比率增加原因如買賣或贈與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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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6-1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