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豪雨受損車輛,退稅申請期限延長至1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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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因應近日梅雨鋒面帶來豪雨造成部分地區水患災害,對於水災受損無法使用之車輛,車主如於108年11月30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該處將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辦理退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汽、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受損,車主原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無法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財政部考量近日豪大雨造成部分地區災情,災區民眾亟需處理善後事宜,特別放寬申請期限,若車主已依交通部發布「因應108年梅雨鋒面之豪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108年11月30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車輛無法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稅捐處將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辦理退稅。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代理科長王桂蘭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白豐榮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賴香君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8-06-12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